时间: 2024-09-02 08:40:54 | 作者: 易燃液体安全柜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车用乙醇汽油等23种机械及安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据通告,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且开展了车用乙醇汽油等23种机械及安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抽查概况。本次抽查产品为车用乙醇汽油等23种产品。对992家次企业生产销售的1013批次产品做了检验(不涉及出口产品),检出45批次产品不合格。
(二)跟踪抽查情况。本次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23家,23家企业合格。
(一)车用乙醇汽油不合格率8.0%。本次抽查为生产销售领域抽样,抽查了18个地市300家企业生产销售的300批次车用乙醇汽油产品,发现24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8.0%,较上次抽查降低7.8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2.1%、15.8%、8.0%。
本次抽查重点对研究法辛烷值、胶质含量、硫含量、水分、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等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研究法辛烷值、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等。经技术机构分析,造成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一是个别加油站进货渠道较为复杂,多渠道进货轻易造成油品成分复杂,油品质量受影响;二是个别加油站为追求经济利益,产品未添加乙醇直接按照乙醇汽油进行销售。
(二)车用柴油不合格率5.0%。本次抽查为销售领域抽样,抽查了18个地市299家企业销售的299批次车用柴油产品,发现15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5.0%,较上次抽查上升2.0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7.8%、3.0%、5.0%。
本次抽查重点对硫含量、多环芳烃含量、总污染物含量、冷滤点、闪点、十六烷值、密度等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闪点(闭口)、十六烷值等。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根本原因一是部分加油站存在不相同的型号产品运输车辆混用情况,增大了产品不合格风险;二是部分加油站为追求经济利益,采购品质低的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其他添加剂或加入助剂过量。
(三)火灾探测报警器不合格率25.0%。本次抽查为生产销售领域抽样,抽查了6个地市14家企业生产销售的16批次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发现4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2批次涉嫌假冒,抽查不合格率为25.0%。
本次抽查重点对试验前检查、功能试验、声压试验、重复性试验、方位试验、电压波动试验、气流试验、绝缘电阻试验、耐压试验、火灾灵敏度等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功能试验、重复性试验、方位试验、气流试验、火灾灵敏度试验等。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根本原因是产品存在设计缺陷、零部件质量不过关、为避免产品误报警将响应阈值设置过大导致产品报警灵敏度下降等。
(四)电动汽车充电桩不合格率16.7%。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2个地市6家公司制作的6批次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发现1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6.7%。
本次抽查重点对显示功能试验、输入功能试验、急停保护试验、绝缘电阻、介电强度、接地试验、CC断线测试、CP断线测试、非间接接触防护试验、充电连接控制时序试验、机械强度试验、车辆插头锁止功能试验、开门保护试验、急停功能试验、输出电压超过车辆允许值测试、车辆接口断开测试、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不匹配试验等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绝缘电阻试验、介电强度试验、接地试验、CP断线测试、CP接地测试、断开开关S2测试、非间接接触防护试验等。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根本原因一是输出继电器质量不合格,企业在元器件选择和质控方面把关不严;二是企业对国家、行业标准不熟悉或不重视,没有按照所声明的国家、行业等标准做产品设计或生产。
(五)特种劳动防护服装不合格率4.3%。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5个地市23公司制作的23批次特种劳动防护服装产品,发现1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4.3%。
本次抽查重点对撕裂强度、拉伸性能、耐折性、防静电性能、抗冲击性能、耐压力性、穿刺力、电绝缘性能、甲醛含量、pH值、面料点对点电阻、服装标识、服装带电电荷量、服装附件、可分解致癌芳香胺燃料、异味等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甲醛含量等。
(六)带式输送机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10个地市15公司制作的15批次带式输送机,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拉紧装置、机电保护设施、安全保护设施、减速器、制动装置、输送带对中运行、输送机空载噪声、运行带速、电动滚筒、相邻三组托辊辊子上表面高低差、运行性能、清扫器、驱动装置密封性、漆膜附着力及厚度检查、滚筒、托辊辊子进行了检验。
(七)安全帽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5个地市6家公司制作的6批次安全帽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帽舌、帽檐、帽壳内部、帽箍、吸汗带、系带、质量、水平间距、帽壳内突出物、下颏带强度、通气孔设置、垂直间距、佩戴高度、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标识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八)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郑州市1家公司制作的2批次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最大允许误差、重复性、记忆残留效应、复零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九)电磁流量计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3个地市20家公司制作的20批次电磁流量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外观检查、基本误差试验、重复性试验、绝缘强度试验、绝缘电阻试验、耐压强度性能测试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十)互感器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5个地市13家公司制作的20批次互感器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标志检验、一次端工频耐压试验、局部放电测量、二次端工频耐压试验、段间工频耐压试验、匝间过电压试验和准确度试验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十一)阀门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4个地市20家公司制作的20批次阀门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壳体试验、密封试验、阀体最小壁厚、阀杆最小直径、蝶板承压能力试验、阀体材质成分分析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十二)中、小型电动机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3个地市10家公司制作的10批次中、小型电动机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元器件、联接件、非金属功能部件(耐热试验)、非金属功能部件(耐燃试验)、绝缘电阻、内部布线、温升、电气强度、起动试验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十三)防爆电气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10个地市30家公司制作的30批次防爆电气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了防爆电器、防爆灯具、防爆电机等3类防爆电气产品,分别抽查了10批次。本次抽查重点对抗冲击试验、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非铠装电缆和带编织覆盖层电缆的夹紧试验、隔爆外壳引入装置的附加要求、隔爆接合面、外壳耐压试验、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最高表面温度、绝缘介电强度、热剧变试验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十四)电瓶车用充电器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6个地市14家公司制作的15批次电瓶车用充电器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输入电流、电源适应性、泄露电流、电气强度、超温保护、接地有效性、高温、外观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十五)车用压缩天然气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销售领域抽样,抽查了17个地市50家企业销售的50批次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高位发热量、总硫、二氧化碳、氧气、水露点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十六)润滑油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9个地市30家公司制作的30批次润滑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运动黏度、闪点、倾点、水分、机械杂质、泡沫性、低温动力黏度项目进行了检验。
(十七)润滑脂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5个地市13家公司制作的13批次润滑脂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工作锥入度、滴点、腐蚀、钢网分油、分油量(锥网法)蒸发量、水淋流失量、水分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十八)有机热载体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2个地市6家公司制作的6批次有机热载体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闪点、硫含量、酸值、铜片腐蚀、水分、水溶性酸碱、倾点、残炭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十九)变性燃料乙醇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销售领域抽样,抽查了12个地市20家公司制作销售的20批次变性燃料乙醇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外观、乙醇、甲醇、溶剂洗胶质、水分、无机氯、酸度、铜、pHe、硫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二十)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销售领域抽样,抽查了12个地市20家企业销售的20批次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研究法辛烷值、铅含量、馏程、蒸气压、胶质含量、诱导期、硫含量、硫醇(博士试验)、铜片腐蚀、水溶性酸或碱、机械杂质及水分、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锰含量、铁含量、密度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二十一)冷水水表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销售领域抽样,抽查了7个地市23家公司制作销售的36批次冷水水表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示值误差、重复性、压力损失、用水控制功能、静压力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二十二)机动车铸铁零部件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安阳市42家企业生产的50批次机动车铸铁零部件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本次抽查重点对尺寸及形位公差、拉伸性能、布氏硬度、石墨形态、化学成分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二十三)调度绞车全部合格。本次抽查为生产领域抽样,抽查了5个地市5企业生产的5批次调度绞车产品,未发现不合格。防爆功能、互换性、挡绳板边缘高度、煤矿井下用绞车安全要求、安全防护、空负荷试验、负荷试验、外观品质、成套供应范围等主要项目进行了检验。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责成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处置;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