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14 20:11:17 | 作者: 实验室产品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企业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制、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和相关使用记录。
咨询内容:我司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第三类无源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车间为10万级洁净生产区域。根据我司对法规的理解,计划进入洁净车间更换工作鞋的方式1为:进入生产大楼—脱鞋—穿上鞋套—走到相应车间—脱去鞋套—进入一更,洗手-进入二更,穿洁净服,穿洁净工作鞋。如果没有在生产大楼门口设置统一换鞋的,直接在各车间门口脱鞋,然后进入更衣室;方式2为:进入生产大楼—脱鞋—穿上鞋套—走到相应车间—进入一更,洗手-进入二更,穿洁净服,穿洁净工作鞋。方式1与方式2的差别在于进入一更前是否脱去鞋套。请问两种进入车间的换鞋方式是否都符合要求?或者是哪种更换工作鞋的方式更符合要求呢? 回复:应充分评估更衣换鞋方式,旨在降低引入洁净区的污染。具体可参考无菌医疗器械(YY/T 0033-2000)附录D人员进出洁净生产区的一般程序。
咨询内容:请问注册人生产了工艺流程图里面的部分工序的部分组件,然后将这部分组件运送到受托生产企业继续生产产品作为成品,即:一个工艺流程图由委托方生产一部分然后受托方生产一部分,这种可以吗?是否也算注册人制度下的委托生产?
回复:根据电话沟通信息,贵司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简单认定为外协加工或者注册人制度下的委托生产。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实际和产品风险,来确定可操作的方式。建议您和对应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申请靠前指导,最终采取合理方式,在合规前提下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致众科技整理
咨询内容: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组合包内手术刀从外购变更为自制,是需要注册变更还是工程变更备案?技术部门和我意见不统一,坚持要变更,请教一下如何做,以及依据或理由。
回复:问题描述的情况属于重大变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通常注册证载明事项和产品技术要求没有发生变化的,不一定会触发注册变更或备案。但无论是否触发注册变更,企业都应该向当地监管部门及时报告。更多细节建议咨询当地监管部门。
咨询内容:产品通过变更注册获得了新的参数、适用范围和产品名称。原注册证下已销售的设备返原厂升级,升级后符合变更批准的新参数、适用范围和产品名称。返厂升级过程在原厂家生产条件下进行,升级后的产品符合变更后的新产品技术要求和出厂检验规范,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留升级过程相关记录。问:1.已销售产品可否返回厂家升级处理?2.升级后设备是否可以根据变更批准文件赋予新名称,同时赋予新的编号用于区分原机器?
回复:根据问题描述,与一般的售后维修不同,该过程可能涉及大量不同版本和规格的软硬件兼容性,甚至产品生产工艺变更和产品结构组成变更问题,不能确定经过该过程后,产品依然安全、有效、可靠,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建议咨询对应医疗器械注册部门或技术审评机构。
咨询内容:我司拟研发一款医疗器械,其产品技术要求有涉及到重金属部分的检验,该性能指标,公司目前无检验能力,在产品成品检验时计划委托有CMA资质的检测所检验;咨询:该份报告是否也可用于产品注册自检的报告?
回复: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注册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的,若不具备产品技术要求中部分条款项目的检验能力,可以将相关条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自行检验样品与委托检验样品一致性。如需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产品对应注册审评机构。致众科技整理
1、医疗器械按注册人制度委托生产的产品,受托方检验能力不足(受托方集团具有检验能力),委托生产的产品性能检验是否可以由受托方以集团资源共享的方式送其集团实验室进行检验?
2、按注册人制度委托受托方进行生产的产品,部分工序受托方无法完成加工(如:阳极、涂层等),受托方是否可以把这些工序再次转委托第三家公司生产?
回复:关于问题一:如果是产品注册自检的,建议参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如果是日常检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送检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例如集团实验室距离很远、送样检测周期过长等)。无论是否涉及注册自检,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都应将送检工作纳入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实验室定期现场审核、将其运行情况纳入管理评审输入等。关于问题二: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可以在委托生产协议框架内将部分工序委外加工;委托方仍需将相关委外加工工序纳入质量体系管理。
咨询内容:目前医疗器械检查中针对无菌和植入医疗器械都会检查其初始包装和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及微粒的检查,其中会涉及检验标准的引入问题,目前除了GB 19580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这个标准中所讲到初始污染菌外(已经废止),其余的针对医疗器械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标准均无,请问这两个检测项目我们怎么规定其接收限度呢?引用标准的文件我们可以引用哪些?
回复:针对初始污染菌检验项目,建议注册人可参照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和《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中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等;针对不容性微粒检验项目,建议注册人可参照YY/T 1556-201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用微粒污染检验方法和《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中不溶性微粒检查法(通则0903)等;在注册人制定微生物限度和不溶性微粒限度要求接受标准时,建议应结合产品自身理化特性、生产过程控制(如生产环境控制、涉及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控制的清洗、灭菌工艺等)以及产品临床使用性能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如注册人生产的相关产品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议应按照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如GB 8368-2018一次性使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中6.1微粒污染要求。
咨询内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例如:核酸检查试剂盒中,主要组成成分为:核酸提取液A、核酸提取液B、核酸提取液C、样本稀释液;病原体/内标扩增反应液、Taq DNA聚合酶;病原体强阳性对照、病原体临界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内标。以上组分均为单独管体包装。以上每个组分是否为独立试剂组分?
回复:《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企业应向客户确认相关组分是“用于原注册产品”,且最终用户能够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该产品。同时企业应保证不同批次试剂混用不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如有更多疑问,建议进一步咨询器械审评部门。
咨询内容:企业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某核酸试剂已获得注册证。试剂盒中包含多种独立试剂组分用于核酸提取、核酸扩增和质控。试剂盒主要组成成分为:核酸提取液A、核酸提取液B、核酸提取液C、样本稀释液;病原体/内标扩增反应液、Taq DNA聚合酶;病原体强阳性对照、病原体临界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内标。依据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因此,独立试剂组分可以单独销售。若客户提出需求:不需要核酸提取试剂,仅需要核酸扩增试剂和质控品。请问老师,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为满足客户需求,仅销售“核酸扩增试剂、质控品和样本稀释液(样本稀释液为超纯水,用于复溶DNA内标)”,不销售核酸提取液A、核酸提取液B、核酸提取液C给客户。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如果不可行,企业该怎么做比较合适?
回复:《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企业应向客户确认相关组分是“用于原注册产品”,且最终用户能够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该产品。同时企业应保证不同批次试剂混用不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咨询内容:国内现有医疗器械法规要求医疗器械产品必须具有说明书,但是提供说明书的方式未明确限制。因此,请问是否允许二类家用医疗器械(如电子体温计、血压计等)使用电子说明书取代纸质说明书?例如,用户可以通过直接扫描产品销售包装盒上的二维码直接获取电子说明书。
回复: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层面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要求产品说明书必须是纸质版。但企业应保证用户获得的说明书与在对应注册部门存档的说明书一致。
咨询内容:现在社会鼓励环保意识,我有个想法:我们是有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很厚,且变更频率较大,药监局能否同意企业执行电子版说明书(客户到官网下载或寄送U盘的形式)?
回复: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层面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要求产品说明书必须是纸质版。但企业应保证用户获得的说明书与在对应注册部门存档的说明书一致。
咨询内容:1个生产批的产品分3次完成环氧乙烷灭菌,即1个生产批产生了3个灭菌批,产品出厂检验是否可以采用:第个灭菌批按照检验规程做出厂全项检验,第2、3个灭菌批只做出厂部分项目检验(环氧乙烷残留、无菌检查)?
回复:根据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确定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检验项目,最终以产品检验规程的形式予以细化和固化,用以指导企业的出厂检验和放行工作,确保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因此,建议注册人可充分评估产品灭菌相关工艺过程(环氧乙烷剂、灭菌温度和时间以及环氧乙烷解析等)对不同灭菌批次产品性能的影响,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展产品出厂放行检验工作。致众科技整理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工艺验证,例清洗残留验证的检验,一定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CNAS)检验吗,对资质这一块有明确要求吗(法规未查到有这一方面的规定)
回复:医疗器械工艺验证作为产品设计开发到生产转换的重要活动,其验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产品生产工艺的分析改进、工艺参数确定的科学合理性,以及最终输出的工艺规程能否充分指导生产出质量持续稳定产品。清洗方法效果验证工作中,清洗残留的检验是关键,检验方法的有效性确认更是决定验证工作成败的关键,因此,鼓励注册人自行开展清洗残留验证的检验。如注册人委托第三方,建议注册人在开展生产工艺验证委托检验工作时,可考虑从承检方的环境设施、检验相关设备的计量/校准、检验人员资质能力、检验资质等与受托检验项目的相适性进行综合评价,选择合适的受托检验方,同时应保证检验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14、医疗机构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产品标签存储医疗器械相关问题
咨询内容:医疗机构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产品标签存储医疗器械,其中医疗器械的标签中的存储温度要求为常温和阴凉时,具体常温和阴凉的温度等定义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回复:参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凡例”中内容:“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常温系指10~30℃”,建议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存储温度要求借鉴参考。
咨询内容:在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如果一个批次的产品用到同一原料两个批次,会涉及到混批,但一混批对于产品的追溯就不好追溯,还会涉及到产品的留样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上一批次的余量不用,直接领用下一批的物料,这样又不符合“先进先出”原则。请问老师这个有没有好的方式去处理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三条明确注册人应当建立产品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因此,针对不同批次同种原料可否用于同一批次产品生产的问题,建议注册人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同时结合原料对产品安全和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同种原料批间质量的一致性等因素并经验证确认后,决定物料混批使用或尾料投料原则(混合批次、用量、取样检验、留样、追溯要求以及批记录审核等)。
咨询内容:请问拟注册产品品种如果在国家规定UDI实施目录内,在进行注册检验送检时,是否需要在产品包装上进行唯一标识赋码?
回复:参照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2019年第66号公告)、《关于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9年第7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22号)等文件,均未明确要求拟注册产品在进行注册送检时需要在产品包装上进行唯一标识赋码,但对于国家局已明确要求实施唯一标识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建议注册人按照国家局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好医疗器械产品唯一标识实施的主体责任。致众科技整理
咨询内容:产品完成单元操作验证,且按产品技术要求检验合格的样品,是否可以做为生物学、动物学试验用;(前提未进行模拟生产无菌验证)
回复:参考GB/T 16886系列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和《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审查指导原则》等文件,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动物试验均是验证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验证的重要手段。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所采用的原料、加工助剂和清洗剂残留、生产工艺过程(物理、机械、化学处理等)、灭菌方式以及与包材相容性等因素均可能对医疗器械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和动物试验结果产生影响,建议注册人根据自身产品设计开发不同阶段拟开展的生物学评价和动物试验验证的实际需要,采用有针对性的样品进行相关验证。
咨询内容:总局2016年印发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中明确“若最终产品为无菌包装医疗器械,则末道清洗与初包装工序应在十万级洁净室(区)内完成,以保证产品初始污染保持稳定的控制水平。”2022年北京药监局发布的《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核查咨询问答300问》上册中第81问中明确“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生产环境至少为 30 万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用护理液灌装等生产工序至少在万级下局部百级环境下进行”请问,生产工艺为注模法的接触镜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应当在多少级别?
回复: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2.2.5要求,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和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企业应结合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技术要求以及预期用途,确定产品生产的洁净级别,确保满足产品质量要求。
19、行业标准规定检验抽样数量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要求不一致
咨询内容:YY 0018-2016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2018年6月1日实施,要求针对部分项目,如:6.4.3外观 按 YY 0341 规定的方法进行样品数量为10 件 6.5尺寸用通用量具或专用量具测量样品数量为 10 件 6.4.1表面缺陷 按照YY/T 0343的规定进行样品数量为3件 耐腐蚀性能 按照YY/T 1074 规定的方法进行样品数量为3件 都直接规定了样品的数量,但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要求》,不管是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都要求:抽样方案应当具有统计学依据,应当对统计推断的置信度进行分析,确保抽检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当行标和法规指南冲突时,我们实际执行应该遵循那个?
回复:该问题已与企业电话沟通。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结合企业产品特点,通过风险评估后科学合理的制定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抽样数量,确保抽检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咨询内容:我司为医疗器械生产厂家,主要产品为3类介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日常检测涉及无菌、微生物限度项目。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1.6.1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8.7.1应当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请问我司产品的无菌、微生物限度检测的检验员必须具有第三方机构培训的无菌检验员证书才能上岗吗?企业内部对检验员进行微生物检验培训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是否可以进行无菌、微生物限度项目的检测?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要求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法规未明确企业需具有第三方机构培训的无菌检验员证书,企业应按照法规要求及企业规定对相关人员安排岗位所需培训,确保岗位人员具备有相关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
咨询内容:前期从供应商采购物料A已做供应商评价,后期想从该供应商采购另一物料B,这时还需要重新做供应商评价吗?如果物料A、B为同类产品,比如说都是钣金类物料,这时需要重新对该供应商进行评价吗?新增物料的评价是否可以放到年底评价的时候再做呢?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要求,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企业可结合企业采购物料的实际情况,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风险评估,确保所采购物品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致众科技整理
1.有源器械需配合光纤使用,该光纤不在器械注册单元内,需要客户自行采购。为给客户提供便利,器械注册人拟从光纤供应商处批量购买光纤,转售给客户。请问这种情况下,器械注册人是否需要取得光纤的经营许可(办理经营许可证)?
2.若器械注册人从光纤供应商处购买光纤,和设备一起注册,并在注册后单独销售光纤用于售后,这种情况下器械注册人是否需要取得光纤的经营许可(办理经营许可证)?
回复: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至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经营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向监管部门办理经营备案或许可,并从具备合法资质的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但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
咨询内容:如果企业地生产地址要迁往新的生产地址,变更生产许可完成后,提交产品注册证变更前,能否在新地址生产,是否必须等到产品注册证变更再开展生产? 回复:请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尽快完成备案再开展生产,如涉及实质性变化的,有可能影响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应按照注册有关规定完成注册变更。致众科技整理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6.9.2中明确应保留动物场地(禁止使用进口动物)、喂养饲料(禁止使用进口饲料、禁止使用动物蛋白饲料)等的证明或确认文件资料。请问①是否可以使用进口的动物源衍生物,如明胶(取材取猪皮、产地美国)或胶原(取材于牛跟腱,产地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用于生产植入性医疗器械?②若生产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仅用于出口,是否可以使用? 回复:关于问题1,建议咨询对应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单位。体系方面,企业应按照GMP要求保留必要的文件资料,充分证明产品安全可靠。关于问题2,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咨询内容:《YY/T 0314-2021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中“8.无菌和特定微生物状态”及《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附录4 产品主要风险: (2)关于灭菌方法的选择”均对真空采血管产品灭菌方式进行了要求:辐射灭菌是目前真空采血管普遍采用的灭菌方法;
1.真空采血管采用其他灭菌方式是否可行,如:等离子体灭菌、在线.现在有厂家的玻璃采血管采用其他方式灭菌(环氧乙烷灭菌、在线臭氧灭菌),这两种灭菌方式是否合理、可行。
回复:参照GB 18279、GB18280等系列灭菌相关标准要求,建议注册人在开展拟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灭菌方法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工作时,应充分评估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组成以及其所选用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与拟选灭菌方法的适宜性,同时结合产品实现过程中如原辅料微生物负载情况,生产工艺污染控制((如原辅料的清洗、清洁)、生产环境和人员卫生控制、生产设备清洁等微生物污染控制情况以及产品储存和临床使用要求等因素综合分析选择适宜所生产器械产品的灭菌方法,并对选择的灭菌方法和过程进行确认,同时基于风险控制要求输出适宜充分的常规控制措施,如灭菌再确认要求、委外灭菌时对受托方的质量控制要求(如有)等。
咨询内容:实验室中的阳性间相对于缓冲间是负压,请问阳性间的房门开启方向是向阳性间的方向开启?还是向缓冲间的方向开启?为什么?参考的是什么法规标准?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规定:“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气流应由缓冲间吹向阳性间,防止阳性间污染物扩散,也方便关门。
咨询内容:我们的产品是非无菌无源医疗器械,种植用牙钻,原材料是符合YY/T 1486-2016牙科学牙科种植用器械及相关辅助器械的通用要求 中的不锈钢材料X20CrNiMoS13-1,外包装是铝箔袋。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中指出:‘货架有效期和运输稳定性研究包含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和包装性能稳定性两方面。
当医疗器械材料比较稳定时,宜主要考虑包装稳定性的验证。若某一医疗器械的产品性能和包装性能不会随时间推移而发生显著性改变,则可能不需进行货架有效期验证’。
回复: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局2022年第8号通告)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是指保证医疗器械终产品正常发挥预期功能的期限,产品设计开发阶段需完成产品货架有效期研究。与器械终产品储存相关的外部因素如温度、湿度、光照、气压和运输过程中的震动、冲撞等以及器械本身如各原材料/组件自身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退化的特性、各原材料/组件之间可能发生相互作用、与包装材料之间可能发生的相互作用等都会对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产生影响。因此,建议注册人结合种植用牙钻产品的原材料、包材、临床使用以及运输要求等因素对其货架有效期和运输稳定性研究是否需要开展和开展那些项目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验证。同时,如注册人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如原材料和包材的供应商、质量标准以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等可能影响终产品货架有效期的变化时,也建议开展相关变化是否对产品货架有效期产生影响的评估和验证。
咨询内容:A公司注册地在深圳,产品包括系统主机+无菌附件耗材,现已完成分类界定,产品为三类医疗器械,系统主机+无菌附件耗材需合在一起注册,耗材不可以单独注册。 该产品的无菌耗材主要为无菌一次性使用耗材,是独立完整灭菌包装的。由于A公司不具备无菌的生产条件,拟对无菌耗材的生产方式采取以下两种形式:1、仅对无菌耗材部分通过注册人制度进行委托生产,注册证中的生产地址体现2个生产地址(整机和无菌耗材的),省局是否接受这种委托生产形式?
回复:经与您电话沟通,您说贵司产品无菌附件耗材经分类界定后不能单独注册,需作为产品完整注册单元的一部分。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无菌附件耗材属于外协加工或原料采购性质。建议企业考虑产品使用情况、工艺特点等因素,参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内容,制定针对该件耗材的质量管控措施并有效执行。必要时监管部门也会对该耗材加工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中引用的强制性标准,该标准新版本发布后转为推荐性标准,企业是应继续执行原强制性标准,还是说必须符合并执行新版推荐性标准? 若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采用是原强制性标准的指标要求(透析管路的微粒污染,技术要求参照GB 19335-2003制定),新标准下发后转为推标(GB/T 19335-2022),且指标和试验方法均变化此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在验证后,指标和方法均参照新标准执行? 回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企业希望参照新标准执行部分指标要求和试验方法,这会导致产品技术要求的变更。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品技术要求的变化属于需要办理注册变更的事项,企业完成注册变更后才可最终导入。相关信息建议咨询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和标准管理机构。
咨询内容:我司计划设计开发一款二类有源产品,产品由控制电路板、电源、气泵组成。通过控制电路板上的电源按键(一个按键)实现气泵的出气模式,按下电源键一次默认为常规流量充气模式,再按一次电源键为满载流量充气模式,再按一次电源键为脉冲式充气(满载充气m秒-停止充气n秒-满载充气m秒-停止充气n秒···循环),再按一次电源键为关闭。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50号)”,我司质量体系暂无软件相关内容,是否公司需要根据《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有关要求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咨询内容:一个有源医疗器械,如果生产日期是:2020年1月2日,产品使用期限是5年,问题:1、使用期限是按生产日期计算(到2025年1月1日过期),还是以产品到医院安装日期开始计算(比如2023年4月13日安装,则仪器到2028年4月12日过期)?
2、如以生产日期计算使用期限,大型有源医疗器械在库房没有安装使用过,性能还是很好的,过期后直接报废,太浪费资源了。
回复:《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23号)》中已明确,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自器械形成终产品之日起至失效日期止,既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前的时间段,也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后的时间段。
咨询内容:我们公司所加工的产品是先通过数控设备加工,然后经过清洗、灭菌后成品包装;半成品加工时进行了尺寸检验,后面的清洗、灭菌工艺不会对尺寸造成影响,我们能不能连续生产几批,对过程检验数据,与成品检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若成品检验数据相对过程检数据无变化,以此来证明,后续清洗、灭菌工序不会对产品尺寸造成影响。然后成品检验时,直接引用过程检的尺寸数据,不再进行重复尺寸检验,是不是能够?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中规定“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覆盖的,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当给出经过确认的替代解决方案。”因此,如能提供后续加工工序不会对产品尺寸造成影响的验证材料,并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可以通过过程检验对产品尺寸进行控制。致众科技整理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产品出厂检验是否可以按照GB/T 18279.1 11.1b)条款要求,采用EPCD(BI)检测结果作为产品无菌合格判定依据?回复:企业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参考相关标准和指南,充分考虑产品特点、预期用途、工艺稳健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水平,特别是无菌控制能力、灭菌过程监控能力以及工艺验证充分性等,经过风险评估,确定灭菌合格判定依据。
咨询内容:现在很多企业由于发展需要,将部分工序委外生产,尤其是体外诊断试剂,部分企业的试剂都是外地配制好了在本地分装,请问这种情况允许不?该怎么定性?回复:通过电话了解情况。注册人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或在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咨询内容: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的通告(2020年第33号)》的“附录2、(四)、1、原材料制造商发生改变”,其中提到:“如无法确定两个制造商所用原材料的组分、含量、合成方式相同或者新制造商提供原料相关风险低于原制造商提供原料的情况下,一般还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对不同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分别进行性能验证/确认和风险评估(包括生物学评价),以确保两种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性能一致,且均符合安全有效性要求。必要时,还应进行临床评价”。我司一医疗器械原材料的制造商拟由A公司变为B公司(A和B属于同一集团,B公司是A公司扩大产能后的新公司,该原材料的制备工艺、生产流程均为改变,含量、组分等均和原来A公司的相同)。我司对B公司也是按生产企业采购控制程序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如签订外购协议(包括质量协议)、要求其提供原材料质量控制标准、原材料检测报告、原材料制造商资质证明等。请问:以上情形能够确定A、B两个制造商所用原材料的组分、含量、合成方式相同,新制造商B提供的原料相关风险不会高于原制造商A提供的原料。我公司还需要提供其他资料来支撑该原材料的变化评价吗?
回复:扩产通常伴随着生产场地、设备和人员的变更,有可能带来产品质量的波动。当选用的原材料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企业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对原材料变更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对于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生物学评价和临床评价的问题,建议咨询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
咨询内容:在委托注册检验时,同一技术要求中的电气安全、电磁兼容2个项目可以和其他项目分开送不同的检验机构检验吗?回复:《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同一个产品送检至不同的检验机构,需要确认样品的一致性。
咨询内容:依据国家局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2015 年第 71 号)》,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全部注、挤、吹塑件均应在本厂区内生产…外购的配套用注射器活塞、金属插瓶针、一次性使用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必须是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是否表示只要产品包含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相关组件的,该组件的采购来源一定为持有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若产品本身不是注、输器具,是否也需要遵守上述通告的要求。回复:根据原国家总局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2015年第71号)》规定“包含有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的组合包类产品,如其配套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外购,必须是持有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因此如产品中包含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且为外购,则该类产品应当是持有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该通告附件列出了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目录,相关品种应遵守该通告的要求。
咨询内容:静脉采血针产品组成的注塑件、挤出件是否可以从其他企业外部采购?回复:根据原国家总局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2015年第71号)》规定“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全部注、挤、吹塑件均应在本厂区内生产”,静脉采血针不在该通告附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目录》中,生产企业应基于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生产方式,以保证产品质量。致众科技整理
咨询内容:我司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想在国外完成包括灭菌等关键工序和内包装(密封)和相应质检工作。然后进口到国内以后完成最后一道最外层的包装工作以后进行销售。这样做可行吗?回复:注册人应确保进口医疗器械是与注册或备案申报信息一致的产品,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和第五十七条相关要求。
咨询内容:在2022年发布的《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无源植入类医疗器械产品,如植入类的放射科医用高分子产品,是否可以进行委托生产?回复:目前除《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层面没有其他禁止性规定。如果对产品分类存有疑问,建议咨询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开展分类界定。
咨询内容:我司有个D级车间,生产一次性手术包。工艺上不需要用水,但是一更二更的洗手,以及洁净服的清洗是需要用纯化水?还是饮用水就可以?回复:企业应当根据工艺用水有关法规文件、技术标准,结合所生产产品特性、工艺及生产用水用途以及人净、物净程序等,基于风险综合研判所需工艺用水种类。
咨询内容:已有进口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若想拿已做完无菌的内包装成品到国内有资质(比如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最后一道外包装工序的生产(如外包装纸盒)。问题1:该产品是否可以仍原注册证的进口产品?问题2:如果不能归为原注册证进口产品,国内仅有一道外包装工序的生产(非无菌),是否可以作为国产产品进行注册申报?回复:进口医疗器械注册问题建议咨询相关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中规定“3.采购控制:如果委托生产过程包含了外包过程(如灭菌等),就应当包含对受托方外包过程的控制”,请问企业如何判别怎样的生产过程或工序(如特殊过程?)是允许注册人委托生产时可以再外协(外包)的?回复:除《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 》外,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无相关禁止性规定。但注册人是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适宜、充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涵盖产品实现全过程的管理。致众科技整理
咨询内容:目前研制的三类器械在临床阶段,还未注册申报,内审发现洁净厂房布局不利于工艺的流畅性,想对原有一间空房间进行隔断,将房间设备较多的搬部分设备过去新隔断房间,并按照公司体系要求进行设备的验证和洁净室检测,此动作只是单纯的更改设备位置及房间布局,生产的基本工艺并未改变。这样会影响后续的注册体考吗?回复: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企业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建议企业尽可能地保留各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影像、布局图、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设备验证和使用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