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应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组织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履行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学校应明确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渐完备各项管理措施。
(三)学校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工作。
2.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储存、出入库、使用、收集处置及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特殊管理制度等;
(二)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应具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专业相关知识和基础技能,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分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方法。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上岗前应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并计入相应学时学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四)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主要包括:
(一)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通过正规渠道向具有相关资质的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采购,并留存《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和购买票据。
(二)学校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区公安机关备案。
(三)学校申请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通过本单位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后5日内,应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区公安机关备案。
(五)学校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符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的安全标签。未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未粘贴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入学校。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应谨慎保管,并保证方便获得。
(一)学校应设置专用储存室,统一保管各学科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单独设置在实验楼内,不得与宿舍、食堂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仪器室、设备间或准备室共用;存储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一学期使用量,且总量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总量不应超过50kg,且最大包装不应超过5L(kg);一般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同室储存的,应分柜存放并标识,张贴品类明细。
1.危险化学品储存室面积不宜低于24㎡,防止阳光直射,并远离热源,设置通风设施。储存室地面应平整、防滑、防静电,不应设地沟、暗道。
2.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设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包括: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识,消防安全标识,治安防范标识,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安全标识。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
3.存有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设置符合《石油化学工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要求的可燃气体(如乙醇)浓度报警器。存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室应设置防盗级别为乙级(含)以上的防盗安全门,安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具体治安防范要求参见附录1。
4.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具有通风功能的储存柜内,并采取防静电措施;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分别储存在具有防盗功能的专用柜内,并安装两把符合《机械防盗锁》(GA/T73-2015)规定的机械防盗锁;腐蚀性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防腐蚀功能的储存柜内,并配有防遗洒托盘。
1.危险化学品存放应坚持分类、分柜、分层以及固体在上、液体在下的原则,存放建议参见附录2。
2.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摆放应做到安全、合理、整齐。不应使用非专用容器(储存饮料及生活用品等的容器)盛放危险化学品。
3.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养护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危险化学品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按时进行检查危险化学品是不是真的存在包装破损、渗漏、品质变化等现象,并及时处理。
4.完善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储存室人员出入登记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台账,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点、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5.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及数量应完整登记,并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发现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1.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有专人负责,结合实际需要的数量发放,并做好记录,包括:品种、规格、发放日期、退回日期、经手人、数量以及结存数量。
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由双人领取,双人退回,并单独做好记录,包括:品种、规格、发放日期、退回日期、经手人、数量、结存数量及用途的记录。
3.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4.学校不得出借、转让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学校合并、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区级公安部门。
(二)实验室、准备室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识和应急处置方案。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实验员和学生在开展实验操作时应做好安全防护,佩戴个体防护品,例如:护目镜、实验服、耐腐蚀手套、防护口罩等。
(四)自行分装或稀释配制的化学试剂应粘贴清晰的标签,液体试剂标签应注明化学品名称和浓度,固体药品应注明化学名称。
2.实验室气瓶的使用应符合《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有关法律法规。气瓶应远离热源,有效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分装、倒瓶。
1.未经使用的,伪劣、过期、失效的以及需要抛弃、淘汰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包括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检测样品、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清洗杂物和过滤介质等)均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
2.危险废物应和非危险废物严格区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危险废物的管理应遵循北京市《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 1368—2016)。
3.需要抛弃、淘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需报区教委和区公安机关备案,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4.对低危害的一般酸碱试剂可进行中和处理,经水质检测达到《北京市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的,可直接排放入城市排水系统。
5.学校应将暂存的危险废物及时委托具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资质的单位做处置。
(一)涉及强酸、强碱、毒害、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准备室应在实验台附近安装洗眼器,视详细情况安装喷淋装置。洗眼器、喷淋装置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
(二)储存室、实验室应在明显位置和便于取用的地点配备与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毒害性物质等相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及其他必要消防器材。
(三)实验室应在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绷带、纱布、消毒药剂等。
(四)学校应对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实验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宣传、培训和考核,并做好培训和考核记录。
(五)学校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的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六)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各种现场处置方案相关联的内容应依据情况变化及时来更新完善。
(1)含量≥60%氧化性液体,类别1 (2)20%≤含量<60%氧化性液体,类别2(3)8%含量20%氧化性液体,类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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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9-29 16:19:50 | 作者: 爱游戏体育客户端登录